(一)地域管辖
管辖原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集中管辖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跨境破产案件。
(三)执转破案件的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金融机构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