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向哪个法院申请?

日期:2026-09-23 14:3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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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域管辖

  管辖原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集中管辖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跨境破产案件。

  (三)执转破案件的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金融机构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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