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审查要点及时限

日期:2026-09-23 14:3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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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形式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确认程序要件完备。

破产程序的启动

  (二)实质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负责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

  (三)审查时限规定

  1.债权人申请的审查周期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审查周期

  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其他特殊情况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述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与救济

破产程序的启动

  (五)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与救济

  1.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救济途径与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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