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确认程序要件完备。

(二)实质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负责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
(三)审查时限规定
1.债权人申请的审查周期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审查周期
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其他特殊情况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述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与救济

(五)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与救济
1.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救济途径与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