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程序的启动以及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

日期:2026-09-22 15:5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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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审查

  法院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裁定和解之日起,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行使担保权。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双门槛)

  同时满足才算通过:

  1.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同意;

  2.同意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

  如果仅满足其中一项,债务人申请二次表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次表决应在首次表决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三)和解协议通过后的程序衔接

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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