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管理人名册现状
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及其更新信息,以北京法院网现行公告为准。
(二)随机选任方式及程序
人民法院一般从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管理人,并依法制作、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具体摇号方式及操作流程,以人民法院现行规定为准。
(三)竞争选任方式及程序
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关联企业以及其他资产规模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招募、资格审查、专业评审等方式竞争选任管理人。
参与选任的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履职能力、工作方案、团队配置、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审查。具体选任程序和期限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及现行规则为准。
(四)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办法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担任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原则上应合计代表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推荐重整管理人或者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还应当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是否接受推荐,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五)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清算组、金融机构破产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包括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和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