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酬计算标准与方法
1.按最终清偿的普通破产财产价值
管理人报酬分段比例上限

2.按最终清偿的担保财产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管理人为维护、变现和交付担保财产付出合理劳动的,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该规定确定,报酬比例不得超过第2条所定比例上限的10%。
(二)争议解决机制
1.协商阶段
(1)主体: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会议授权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主席)。
(2)方式: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进行协商。
(3)结果:如果协商一致,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2.法院裁决阶段
(1)启动方式: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2)法院处理程序:
通知与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听证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