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案件办理与破产费用援助

日期:2026-09-22 17:52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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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产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办理区别

  无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缺乏程序启动资金的案件。此类案件可以简化具体办理方式,但财产、债权债务、人员、账簿及涉诉涉执情况等必要调查不得省略;发现可追回财产或者责任线索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程序终结与追加分配

  经调查确认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20条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发现依法应当追回或者新发现的财产,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追加分配。

  (三)北京破产费用援助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无产案件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案件,管理人可以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及现行配套规则申请援助。具体适用条件、申请期限、拨付标准及核销材料,以受理法院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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