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程序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重整:

(二)重整价值识别标准
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标准在于考虑了重整成本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在重整价值识别方法上,法院往往通过审查申请材料、调查询问、组织听证等方式直接判断,也会借助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了解行业市场情况、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经过预重整的,还可以通过预重整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进行判断。
(三)重整可能性评估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部分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具体可参照《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