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表决与批准

日期:2026-09-22 16:48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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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并由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一)表决组的划分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83条和第85条,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应当设立的表决组: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增设出资人组。

  (2)可增设的表决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在普通债权组中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管理人亦无需设立对应表决组。

  (二)表决通过条件

  重整计划草案需在各表决组内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为该组通过:

  (1)人数标准:经出席会议的该表决组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2)金额标准: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1.通过表决后的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2.未通过表决的批准

  (1)前置协商程序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与未通过组别进行协商后再次表决。

  (2)强制批准实质要件

  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①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或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且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组将获得全额清偿,或相应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普通债权组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相应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或相应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同一表决组成员依照相同比例或条件获得清偿,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⑥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3.强制批准程序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综上,重整计划的提交和表决的全流程如下图所示:

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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