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是整个破产流程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破产程序能否依法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本章说明破产申请主体、申请条件、材料、管辖、费用、受理审查及救济途径。
一、哪些主体可以申请破产?
当企业作为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等主体,均可依法申请破产。

清算义务人:根据《民法典》第70条之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二、各申请主体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债务人申请清算、重整、和解材料清单


(二)债权人申请清算、重整材料清单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材料清单


四、破产向哪个法院申请?
(一)地域管辖
管辖原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集中管辖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跨境破产案件。
(三)执转破案件的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金融机构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
五、案件受理费用与预付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破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时点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不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清算:破产受理后、破产财产分配前,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后,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三)预付破产费用
破产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自愿向破产管辖法院垫付一定的破产费用。申请人是否自愿垫付原则上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符合条件的无财产可破案件可依规定申请破产费用援助。
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的,垫付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六、法院受理审查要点及时限
(一)形式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确认程序要件完备。

(二)实质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负责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
(三)审查时限规定
1.债权人申请的审查周期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审查周期
债务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其他特殊情况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述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与救济

(五)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与救济
1.破产申请被驳回的原因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救济途径与程序
申请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