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及其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管理人的职责定位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等职责。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27条要求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廉洁公正;
(2)依法及时披露信息;
(3)及时推动程序、积极调查事实;
(4)积极与债权人沟通。
(三)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1.监督机制
2.对管理人履职不当的责任追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别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追责,以实现对管理人的监督。
二、管理人如何选任?
(一)北京市管理人名册现状
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及其更新信息,以北京法院网现行公告为准。
(二)随机选任方式及程序
人民法院一般从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管理人,并依法制作、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具体摇号方式及操作流程,以人民法院现行规定为准。
(三)竞争选任方式及程序
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关联企业以及其他资产规模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招募、资格审查、专业评审等方式竞争选任管理人。
参与选任的机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履职能力、工作方案、团队配置、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审查。具体选任程序和期限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及现行规则为准。
(四)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办法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担任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原则上应合计代表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推荐重整管理人或者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还应当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是否接受推荐,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五)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18条,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清算组、金融机构破产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清算组成员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包括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和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三、债务人的配合义务
(一)债务人的配合义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第25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资料、财产负有法定保管、移交与配合义务,该义务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即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具体包括:


(二)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破产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通知》第2条、《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38条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妨害接管的,管理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人民法院。处理意见包括以下方式,具体由破产审判部门作出,破产法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债务人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四、管理人的报酬确定
(一)报酬计算标准与方法
1.按最终清偿的普通破产财产价值
管理人报酬分段比例上限

2.按最终清偿的担保财产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3条,管理人为维护、变现和交付担保财产付出合理劳动的,可以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该规定确定,报酬比例不得超过第2条所定比例上限的10%。
(二)争议解决机制
1.协商阶段
(1)主体: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会议授权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主席)。
(2)方式: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进行协商。
(3)结果:如果协商一致,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2.法院裁决阶段
(1)启动方式: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2)法院处理程序:
通知与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听证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五、无产案件办理与破产费用援助
(一)无产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办理区别
无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缺乏程序启动资金的案件。此类案件可以简化具体办理方式,但财产、债权债务、人员、账簿及涉诉涉执情况等必要调查不得省略;发现可追回财产或者责任线索的,应当及时处理。
(二)程序终结与追加分配
经调查确认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20条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程序终结后发现依法应当追回或者新发现的财产,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追加分配。
(三)北京破产费用援助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无产案件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案件,管理人可以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及现行配套规则申请援助。具体适用条件、申请期限、拨付标准及核销材料,以受理法院现行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