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日期:2026-09-22 17:0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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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清偿债权的基础,能否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受偿水平。本章围绕财产调查、财产管理、财产变价、财产追回四大法定路径展开,结合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破产配套规则,系统阐述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完整操作体系。

  一、债务人财产调查

  管理人应当全面核查债务人全部财产及财产权益,区分显性、隐性资产,通过内部核查、外部查询、交叉核验完成全覆盖调查,并编制财产状况报告。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一)调查范围的全面性

  财产调查应实现全覆盖,既要查明已登记在册的显性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也要深挖未公开的隐性财产(如未到期债权、对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许可收益、应收账款等)。对于显性财产,应通过查阅财务账册与实地盘点相结合确认;对于隐性财产,应通过审查交易流水、合同文本及关联关系进行穿透式核查。

  (二)信息核查的多维途径

  查阅内部资料是获取财产信息的基础,管理人通过查阅债务人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合同文件等资料发现财产线索。管理人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信贷相关信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债务人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机动车登记信息;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登记信息。此外,访谈债务人的上下游企业是核实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途径。在信息核查过程中,管理人注重交叉验证,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信息相互印证,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债务人财产管理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管理人应当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严格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管理方案执行。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登记、妥善管理,并按照实际情况开展评估、审计等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管理人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及时核实,以确定权属;对于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以及收益,管理人应当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在清理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时,不得自行以该投资价值为负或者为零而决定不予清理;对易损、易腐、跌价或者保管费用较高的财产应当及时变卖。

  三、破产财产变价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对于非货币类的破产财产需要变价出售。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但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式

  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1.传统拍卖

  采取传统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可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框架内,公开选聘具备相应拍卖资质的机构实施拍卖。拍卖机构选聘规则、服务报酬标准均应作为财产变价方案组成部分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选聘工作全程公开透明,管理人可邀请债权人代表到场全程监督选聘流程。

  2.网络拍卖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仅以下情形可采取其他处置方式:①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③财产性质特殊不适宜网络拍卖。

  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列明详细的网络拍卖实施安排,并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网络拍卖实施安排通常涵盖以下事项:拟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状况;拟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拟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公告期、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第一次拍卖的降价幅度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其他事项。

  网络拍卖平台选择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中选择,目前共七家机构入选。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为降低管理人履职成本,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第三方辅拍机构,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清点登记、资料制作、展示咨询、引领看样等事务性工作。辅拍机构的选聘方案及报酬纳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需履行严格的公告义务。公告除在选定的拍卖平台发布外,应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二)北京市关于破产财产变价的配套机制

  1.不动产变价处置创新

  (1)推行“带封处置”与协同解封机制

  管理人可申请审理法院向查封单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查封。对于除涉刑事侦查、海关扣押等不宜处置之外的财产,若查封单位不予配合或未能及时解除,可依法推进“带封处置”,并在拍卖公告中充分披露。处置成交后,由审理法院出具包含解除查封与转移登记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应依法一并办理。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处置

  债务人名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属于破产财产,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置。

  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管理人可先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受让方,在受让方缴纳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项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成交后管理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项应缴税费,管理人协助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受让方可持相关材料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3)分类化解工程验收难题

  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历史遗留项目),管理人可凭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及防雷检测合格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将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前置条件。

  (4)健全区级不动产处置联席机制

  北京市各区政府建立由规划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机制,针对辖区内破产企业不动产的规划调整、权属瑕疵及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集中会商解决。

  (5)优化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其他规定材料,代表破产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予以办理登记。

  2.小客车变价处置的配套机制

  (1)依托北京法院司法处置通道

  债务人名下符合司法处置条件的京牌小客车,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委托执行部门提供必要协助,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处置。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协助年检验车、预展、交付车辆等服务,实现破产财产在法治轨道内的价值最大化。

  司法处置成交后,在市高级法院统一协调下,处理京牌小客车违章罚分,罚款由买受人缴纳;买受人持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过户。

  (2)下落不明车辆协查机制

  对于档案在册但实物失控的车辆,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禁止办理转让或注销登记。

  3.长期股权投资及股权变更

  (1)股权变更的司法强制力

  对于破产企业持有的对外投资股权,当目标公司、名义持有人或其他相关方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可依据管理人申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涤除原股东登记信息并办理变更。但是,若股权被第三方(非债务人)持有(代持情形),管理人需先通过确权诉讼或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权属,方可强制变更。

  (2)重整企业股权变更便利化措施

  无质押查封情形:管理人应依法完成纳税申报。在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已对税款债权作出清偿安排,且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前提下,管理人可持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管理人决定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即时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有质押查封情形:由审理法院出具解除查封、注销质押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应同步办理解除查封/质押手续与股权变更手续,最大限度缩短办理周期。

  4.府院联动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北京市企业破产和市场主体退出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

  常态化沟通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企退办)与市高级法院建立定期对接机制,通报破产财产处置中的堵点、难点与共性问题,重点破解土地、房产、税收、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策壁垒。

  疑难个案会商机制:针对重大复杂案件中财产处置涉及的规划调整、土地变性、证照补办等难题,由市区两级联席机制启动专题会商或提级调度,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予以协调化解。

  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依托“京通”政务服务平台等平台,推动破产财产信息查询、核税征税等环节的线上集成办理,实现破产事务“一网通办”,切实提升财产处置效率。

  四、不当交易撤销与非正常收入追回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通过撤销、确认无效、追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追回高管非正常收入四类路径收回流失财产。

  (一)可撤销行为

  管理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交易、为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对受理前六个月内具备破产原因后仍实施的个别清偿,除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外,也可以请求撤销。

  (二)无效行为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无效并追回债务人财产。

  (三)追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存在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四)追回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依法追回。

  五、破产衍生诉讼指引

  (一)主要类型

  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括:债权确认诉讼;取回权、别除权及财产归属争议;管理人追收债权、追缴出资、请求返还非正常收入或者行使撤销权、确认行为无效的诉讼;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主体损害债务人利益的责任诉讼;以及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合同、劳动、侵权等纠纷。办理时应区分诉讼请求属于债务人个别利益还是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并据此确定适格原告和诉讼方案。

  (二)管辖与诉讼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对专门管辖、指定管辖或者仲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25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债权确认诉讼及债权人代表诉讼的主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三)诉讼费用与期限管理

  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案件性质计收。管理人为维护债务人财产或者全体债权人利益提起诉讼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列入破产费用;因个别债权争议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现行法律未对管理人提起全部衍生诉讼设置统一期限,管理人应在接管后及时完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证据保全审查,并原则上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采取起诉、仲裁、保全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等措施。

  (四)办理清单

  管理人决定提起衍生诉讼前,应形成案件事实和证据清单、请求权基础与管辖分析、诉讼时效审查、诉讼成本与回收价值测算、财产保全方案以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方案;对回收成本明显高于预期收益的,应依法履行报告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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