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程序

日期:2026-09-22 15:24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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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在法院监督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减免或延期清偿协议,避免破产清算、保留企业主体的程序,该程序结构简便、灵活高效。

  一、什么情况下适合和解?

  (一)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满足以下情形时,可以选择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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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和解vs重整: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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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和解的申请与和解协议

  (一)和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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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和解协议草案

  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要求,协议草案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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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和解协议关注点

  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要求,协议草案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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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破产法》未规定管理人对和解协议执行的监督。

  与重整不同,立法无此规定。

  三、和解程序的启动以及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

  (一)法院审查

  法院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裁定和解之日起,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行使担保权。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双门槛)

  同时满足才算通过:

  1.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过半数同意;

  2.同意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

  如果仅满足其中一项,债务人申请二次表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次表决应在首次表决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三)和解协议通过后的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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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协议草案一经法院裁定认可,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及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无论其是否参与表决或投票反对;

  2.债务人须严格按协议约定清偿债务,不得擅自变更;

  3.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和解协议的无效及后果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六、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后果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对债权的调整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和解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七、和解程序完整流程图

  和解程序的申请、表决、法院认可、终止和解程序、财产与营业事务移交及协议履行等节点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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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实务提示

  以下几点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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