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

日期:2026-09-22 15:09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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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具终局性的路径。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法定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处置,并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最终实现经营主体的有序退出。

  一、什么是宣告破产

  法院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即宣告债务人破产(简称“宣破”)。宣破后,破产清算程序不可逆转或转换,最终将通过清算程序完成主体退出。

  (一)宣破条件

  根据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类型,宣破条件分为如下三类:

  1.破产清算案件

  破产清算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见下表:

破产清算程序

  按时间轴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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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整案件转破产清算

  重整程序终止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定情形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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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和解案件转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的是破产和解申请,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1)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3)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并经债权人申请。

  (二)宣告破产后的法律程序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后续程序为:确定破产程序为破产清算,不再进行重整或和解;处分破产财产用于分配清偿,以变现后分配为主要方式,也可进行实物分配;最终完成企业主体注销。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产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处置的法律节点以及例外

  管理人应在宣破后及时拟订变价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启动拍卖/变卖(网络拍卖优先)。例外情形:

  1.担保财产单独处置: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2.紧急处置:若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或保管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况,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法院批准先行处置相关财产。

  3.无财产/财产不足:经调查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仅够破产费用,管理人可申请终结程序,无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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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41条至第43条优先、随时清偿;其余债权的分类及清偿顺位详见第六章第三节。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应重点核实特定财产优先权、同顺位债权比例分配以及分配后的剩余财产处理。

  2.职工债权的优先性:职工债权为第一顺位债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3.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性: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三)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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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程序终结

  (一)终结情形

  在不同的破产阶段中终结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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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终结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依法对破产人、相关责任人员、债权人和管理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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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注销

  注销是登记机关对于企业法人终止予以记录并公示的登记行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标志,其丧失以注销登记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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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注销

  管理人持终结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北京已优化非正常户解除、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等流程(详见专题七《破产涉税事项办理》)。

  (二)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1条规定和《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注销登记方式和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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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破产相关刑事责任与刑民交叉

  (一)常见刑事风险

  破产办理中应重点识别虚假破产、妨害清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风险。是否构成犯罪,应依《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主体、主观故意、危害结果和追诉标准判断,不能仅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推定刑事责任。

  (二)管理人的线索处置义务

  管理人在接管、审计、债权审查和财产追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固定账簿、合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依案件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或者报案。对已经被刑事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处置,应通过法院协调明确保管、续封、价值维护及后续移交方案。

  (三)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债务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并不当然导致破产程序停止。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根据财产属性、债权性质及刑事案件进展,协调推进债权申报与核查、涉案财产甄别、追赃退赔和破产财产分配。涉及同一事实认定确需等待刑事程序结果的,可依法对相关争议事项作暂缓确认、预留分配或者中止个别诉讼处理,避免重复受偿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

  (四)刑民交叉办理清单

  管理人应建立涉刑人员、涉案财产、被害人及申报债权、刑事查封措施、追赃退赔进度和证据移交情况台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对财产范围、债权确认、处置进度和分配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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