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通过集中管辖、统一清偿和程序保护等机制,为困境企业规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已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债权争议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3.适用清算程序的,企业财产依法变价并按法定顺序公平清偿;清算程序终结并依法注销后,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4.适用和解程序的,企业可在人民法院监督下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的和解方案,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5.若适用重整程序的,企业可借助司法保护重组债务、引入战略投资者,表决通过并执行重整计划,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