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后企业配合的事项

日期:2026-09-21 17:50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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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需要向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

法院受理后企业配合的事项

  2.拒不配合处罚说明

  妥善保管财产和资料;按法院、管理人要求工作并如实回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院受理后企业配合的事项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管理人选任模式

法院受理后企业配合的事项

法院受理后企业配合的事项

  4.债务人日常经营管理配合义务

  (1)管理人接管前妥善保管全部资产,不得私自处置;

  (2)如实告知全部合同、应收、应付账款情况;

  (3)配合管理人访谈、财务核查、资产盘点;

  (4)安排财务、业务人员留守对接管理人工作;

  (5)按时完成税务、社保申报,维持资产有效存续(专利续费、厂房维保)。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管理人核心职责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核心工作包括:

  (1)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全部资料;

  (2)调查核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4)制定并执行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

  (5)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

  (6)重整程序中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清算程序中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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