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与资产处置

日期:2026-09-21 17:27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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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会议核心作用

  债权人会议:职权、参会主体与表决规则

  三类事项分别适用不同表决门槛

  (1)债权人会议职权

  核查债权  核查已申报债权

  审议方案  财产管理、变价与分配

  表决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

  监督履职  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2)参会主体

  债权人(含税款、社保债权人)、职工代表、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特别提示: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参会,但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3)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与资产处置

  说明:表决权范围及分组方式,依《企业破产法》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财产调查方法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财产调查方法

债权人会议与资产处置

  3.财产处置规则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资产处置策略

债权人会议与资产处置

  (1)拍卖平台:淘宝网、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拍协、北京产权交易所;

  (2)不动产带封处置:房产多轮查封无需逐一办理解封,拍卖成交后法院统一出具协助过户文书;

  (3)小客车处置:可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开展评估、拍卖等服务;交通违法记录及罚款按现行规定处理。

  (4)易腐、季节性资产: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法院批准先行处置,防止贬值。

  政策依据:《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4.破产撤销权通俗解读

  破产前1年内无偿转让、低价处置财产、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破产前6个月明知无力偿还仍单独清偿,管理人可起诉撤销交易,追回全部财产公平分给所有债权人。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财产追回路径

围绕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出资责任,识别可追回财产

债权人会议与资产处置

三类追回路径共同服务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5.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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