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将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每年4月底前将台账及境外投资财务情况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区属国有企业将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将本区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台账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方式:电话88549437 88549431。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