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

日期:2022-03-16 10:20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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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首都功能核心区,不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禁止新增加或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吸收建筑业资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企业生产环节不在首都功能核心区的除外;服务于国家重大外交功能,并已签订工程合同和合作协议的除外;已经取得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资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调整期限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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