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个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2)项目申报主体需与投资主体一致,即申报材料、投资凭证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为同一单位。
(3)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应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项目申报日期间。仅支持发票开具和资金支付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后的实际投资,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支付率不低于70%。

(1)单个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2)项目申报主体需与投资主体一致,即申报材料、投资凭证的单位与申报单位为同一单位。
(3)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应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项目申报日期间。仅支持发票开具和资金支付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后的实际投资,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支付率不低于70%。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