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集中交易市场没有具体解释。如今很多大型商超或城市综合体都有两家以上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入场经营者分别办理营业执照),是否也可以认定为集中交易市场?如果大型商超或城市综合体具有类似集中交易市场的管理模式或功能,即使只有一家化妆品经营者,是否也是纳入监管范围?感谢解答。
答复内容: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在监管实践中,认定一个主体是否为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综合考虑化妆品经营行为特点、化妆品经营聚集程度、公众普遍认知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您所说的具体情形,可以咨询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