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如何开具中小企业证明?
答复内容:您好,按照《市政府审改办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1号),我市已取消“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事项,如企业在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或办理其他事项时需标明中小企业身份,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自行确定行业代码后,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自行声明企业类型,企业对声明和相应佐证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