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的咨询

日期:2024-10-12 16:37    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享:
字号:        

  咨询内容: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请问两个问题:1.文中“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是否意味着不同区域(如两省之间)、不同层级(如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2.文中“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是否可以转让方所在地政府(即转让标的出资方)的批文或纪要作为协议转让的文件依据?

  答复内容: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不受企业所在地区和所处层级限制。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核批准,应严格按照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根据您所提供信息,如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事项,转让方所在地政府有关批文或纪要文件等材料可作为审核批准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依据之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