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新办登记咨询

日期:2023-07-17 18:45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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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我们是注册在北京大兴区的企业,公司自建网站: 1、公司网站的信息仅仅:企业介绍、产品信息、联系方式等,没有收费服务,同时已做:非营利性ICP备案; 2、同时没有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我公司网站实施销售(我公司非平台类型); 现在拟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公司代理的保健食品(公司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咨询:我公司已有“ICP备案”的情况,办理“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新办登记”时,必须还要先行办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吗? 

  答复内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属于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办理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之前应当先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即获得由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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