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2) 填写内容无明显文字错误且与证明文件等其他提交材料保持一致;
(3) 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材料对应,件数齐全。
2.承诺书
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及申请人亲笔签字。
3.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份交割证明
(1)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3) 变更自然人股东的,提交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或纳税申报凭证。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更名后新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清晰、完整且在有效期内。
5.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6.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1) 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章程中记载的登记事项是否与申请表或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内容一致;
(3)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由新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7.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全部提交。
关于投资人的有关要求
注册公司时,投资人需要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在登记申请表上申报姓名、证件号码、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投资者,可按下述类型准备身份证明: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境外投资者,可按下述类型准备身份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1)自然人应提交护照复印件。该护照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非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1)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2)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在我市办理登记注册时,可使用简化版公证文书。香港地区实施的简化版公证文书包括《证明书》及三个附件:一是公司注册证书确认本或复印本;二是公司商业登记证确认本或复印本;三是公司董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议记摘录,或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决议摘录确认本或复印本。澳门地区实施的公证文书包括两版,其中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公证书形式;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公证文书(证明书)须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核验专用章”。
注意:
(1)如您已在京津冀任一登记机关设立过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已完成核验的,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该外国投资者再向其他两地投资的,该外国投资者可提供由已设企业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根据《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公约》缔约国相关使(领)馆认证文件改为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我国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本市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文书往来不适用《公约》。《公约》缔约国信息、附加证明书核验网址及相关授权机关等信息,可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查询。
关于注册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登记时,境内外股东都可以根据章程约定认缴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新的股东在完成转让股权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办理方式
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线上办理或线下办理的方式完成公司登记。
1.线上办理:
(1)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点击“法人服务(变更、备案、注销、增减补换照)”。
(2)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申请。
(3)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e窗通平台提交原件的影像(印)件,或使用系统生成的相关材料。
2.线下办理:
(1)进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依次点击办事服务-表格下载-登记注册,获取告知书、承诺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
(2)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完成后,携带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提交至市场主体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部门办理。
关于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办理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均应到税务部门办理所得税等税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先行到属地税务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然后在市场监管部门“e窗通”平台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直接提供纳税信息,系统会将相关股权转让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进行查验。有其他需要咨询的具体信息请联系税务部门。
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请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法亲笔签署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被委托人应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2.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投资人名称为非英文语种的,翻译件中应记载投资人英文名称。翻译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投资人等所有人员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实名认证方式及流程请您参考《外籍人士在京办理外商投资公司实名认证操作指南》。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内容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