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2〕660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本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范围。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技术支持电话:68553117。
二、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主要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
(三)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
(四)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
(五)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
(六)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
三、其他事项
(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提交的信息严格把关,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务所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三)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中应核实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并督促事务所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该所变更备案工作),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四)报备结束后,北京市财政局将对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进行检查。
(五)报备期间,报备人员联系人请保持北京市内的通讯方式畅通;各事务所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传涉密资料,不得上传与工作无关事项。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