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纳税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纳税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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