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结婚证
办理条件

  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自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结婚双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可在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 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办理材料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一方当事人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

·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还需提供一方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或工作居住证。

· 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有效的离婚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丧偶证明。

·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 居住国是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 所在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的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 所在国是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办理流程

  结婚登记当事人可通过北京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和“京通”小程序、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民政”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持预约凭证和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 网上预约:可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最晚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预约成功后,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查验材料。

  • 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 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周六只提供预约登记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办理地点: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及电话查询 >>
补领结婚证
办理条件

  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目前双方仍然维持婚姻关系。对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的,双方可亲自到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证补领。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

· 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

· 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北京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补领结婚证

· 男女双方已经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之间补领结婚证

· 男女双方已经在北京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华侨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及身份证。

补领结婚证需提交双方三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对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确实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后,由当事人书面做出查档情况说明。

 

婚姻证书损毁或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婚姻证件。

注:当事人在外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委托公证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全文同等格式的中文翻译文本。

办理流程

  补领结婚证当事人可通过北京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和“京通”小程序、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民政”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持预约凭证和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结婚证。

  • 网上预约:可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最晚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预约成功后,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 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 审查:核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查证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 补发: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周六只提供预约登记服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免征。

    办理地点: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及电话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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