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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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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北京: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天津:

      1.股东符合法定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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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北京: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天津: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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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设立登记材料

      北京: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

      天津: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涉及本市政府核发的材料,可在线调用相关电子证照应用提交);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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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北京:

      1.申请与受理:办理步骤受理;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查与决定:办理步骤决定;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颁证与送达:办理步骤发证;结果名称(1)营业执照(2)营业执照(副本)。

      天津:

      1.申请和受理,结果: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b)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了补齐非主审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c)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2.审查,结果:通过/不予通过。

      3.决定,结果: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b)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取件,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c)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证发证,营业执照,发证方式现场领取或者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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