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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9-01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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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授权,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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