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8-31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0〕2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42期(总第678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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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20〕27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京各有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京管发〔2018〕71号)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北京市第三批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有关事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  

  (联系人:电煤处 张钰洁;联系电话:68515807)


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京政发〔2015〕60号)、《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年版)》、《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京政办发〔2017〕33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根据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总体安排分阶段逐批开放。

  第四条 电力用户应遵循“理性、合规、自愿、自律”的原则,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北京市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单位能耗达到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数据中心在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用电负荷相对稳定,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四)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五)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六)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不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

  第七条 进入电力市场后,上一年度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第八条 在一个合同期内,每一个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只能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不能同时委托多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第九条 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准入,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第十条 参与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市场化电量部分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准入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部核算的企业需提交相应法人单位的授权书。

  (六)数据中心提交属地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市场准入通知发布后,申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http://pmos.bj.sgcc.com.cn)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准入申请材料,纸质版材料(1份,加盖公章)提交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电力用户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完备性负责。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对电力用户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并完成电力用户材料分类梳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进行告知。

  第十三条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电力用户涉电信息移送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进行核对,并将结果反馈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管理委通过政务外网(http://csglw.beijing.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用户准入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入市后,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电力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到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一)电力用户宣告破产,不再用电。

  (二)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电力用户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三)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电力用户的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北京市市场准入条件。

  上述电力用户,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用电政策。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2倍执行。

  第十八条 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按照政府目录电价结算,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政府目录电价。

三章 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电力用户完成准入后,应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可组织已注册的电力用户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首都电力交易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电力用户用电类别、法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股东等信息有重大变化的应再次予以承诺。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信息发布网站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向所有市场主体发布。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改变客户名称)或者改压、改类等用电业务变更时,电力用户应当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实际业务变更完成后,及时到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出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及时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销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完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在市城市管理委政务外网、首都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为用户完成注销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准入、注册、交易、变更、退市等各环节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并进行市场内部曝光。

  第二十六条 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存在失信行为、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电力用户,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的,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警告或限制交易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强制退出市场,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原《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京管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略)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略)

     3.法人单位授权书(内部核算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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