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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6-21
  5. [成文日期] 2018-06-21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18〕7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25期(总第565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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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18〕71号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在京各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京政发〔2015〕60号)、《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产品目录(2016年版)》、《北京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2016年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活动类别(试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京政办发〔2017〕33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 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根据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分阶段逐批开放。

  第四条 电力用户应遵循“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第五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的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战略布局,有利于发挥电力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城市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优先鼓励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服务业及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鼓励电采暖、充电桩等实施电能替代改造的工商业用户。

  (三)符合环保政策要求。

  (四)能耗指标处于先进水平,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五)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在电网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上一年度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需合并电量申报的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法人且同一行政区域的经济实体。

  (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可对其实施在线监测,根据需要,适度参与我市电力需求侧响应。

  (八)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相关费用(国家已明确取消的除外)。

  (九)执行阶梯电价、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得参与。

  (十)具备零点采集抄表条件,一年内无拖欠电费的情况。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向区电力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五份,具体格式见附件)。各区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区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对申报用户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一次性告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委通过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http://csglw.beijing.gov.cn)公示符合条件的用户名单,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十条 通过公示的电力用户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准入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立项的相关复印件。

  (五)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或验收报告。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对于有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需提供行业准入证明文件。

  (八)内部核算的企业参与交易时,需提交相应法人单位的授权书。

  (九)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十)详细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当地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及接线图、装建容量、用电类别、上一年最大负荷及用电量、本年度预计最大负荷及用电量、典型年份月负荷曲线、本企业上一年度与近三个月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对于不能提供的申请材料需作出解释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申请退出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完成。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退出材料。在市城市管理委、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为用户完成注销手续。用户自退出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市场。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由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委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市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提交材料目录(略)

        2.北京市电力用户申请表(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csglw.beijing.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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