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20-05-01
  5. [成文日期] 2020-06-02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0〕4号
  7. [废止日期] 2021-04-30
  8. [发布日期] 2020-06-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7期(总第663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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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0〕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在确保工伤职工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决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缴费费率统一调整至0.8%。

  三、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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