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0〕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新建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和《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京规自发〔2019〕439号),推动北京市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围绕“减时限、降成本、提质量”的总体目标,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按照《关于完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意见》(京规自发〔2019〕439号)规定执行。
二、验收原则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网通办、一份承诺、一次验收、一日办结”的工作原则,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优化验收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三、申请方式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首都之窗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系统(网址:http://tzxm.beijing.gov.cn/slre/index)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或持相关材料至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四、申请材料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仅需按照本通知规定填写《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附件1),无需上传其他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写《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经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
五、受理申请
建设单位提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后,工程所属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系统自动分派任务及时办理或参与现场核查。
六、验收时间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约定竣工联合验收时间。区住房城乡(市)建设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约定的时间开展竣工联合验收。
七、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提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后,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部门统筹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并当日出具验收意见。
八、验收内容
(一)区住房城乡(市)建设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含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抽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不再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过程监管,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竣工联合验收时间前,根据过程监管情况直接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一站通”服务系统中明确验收意见。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竣工联合验收时间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对申请资料有疑问外,不再现场对特种设备数量、铭牌等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是否一致进行核验。
九、验收结论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
当涉及的各验收事项全部合格或者通过的,应当于竣工联合验收当日当场打印《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附件2)并交付建设单位;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前或同时现场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设施连通。
当任意一项验收意见为“不通过”或“不合格”的,相关验收部门应当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进入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十、使用管理
此次竣工联合验收仅对当日现场消防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后,加强维护管理。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事中事后抽查,对于发现存在失信、未兑现承诺等违规行为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略)
2.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样本)(略)
3.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知书附件(样本)(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