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4. [实施日期] 2019-07-22
  5. [成文日期] 2019-07-03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开发发〔2019〕108号
  7. [废止日期] 2019-08-02
  8. [发布日期] 2019-07-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积分落户职住区域指标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

字号:        

京人社开发发〔2019〕1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期申请人关于积分落户职住区域指标填报的咨询情况,现就职住区域指标填报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64号 )规定,职住区域指标是指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或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达到规定年限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填报职住区域指标并经系统在线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转移前以租赁住所形式居住在城六区的,需在本次积分落户申报阶段结束后,于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向各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出示以下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应与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上的备案信息一致,窗口留存复印件);

  二、实际居住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窗口留存复印件):房租支付原始凭证(应与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一致)或租赁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缴费凭证等足以表明申报积分落户涉及租赁居住期间实际居住的材料;

  三、承诺书(须本人亲笔签字,窗口留存原件,见附件)。

  本市积分落户工作强调诚信原则,填报职住区域指标相关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该指标不能积分。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积分落户政策有关规定取消相关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2019年7月3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