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4-15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积发〔2018〕7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4-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用人单位做好积分落户申报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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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积发〔2018〕72号

  根据近期市民反映的情况,现将各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阶段的主要职责进行再次重申,请各用人单位积极做好积分落户申报服务工作,为申请人提供相应便利:

  一、积分落户以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为主体进行注册申报。用人单位应及时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中注册,取得注册码,并将注册码告知本单位积分落户申请人,帮助他们正确关联单位,进入申报页面。

  二、用人单位要本着对申请人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审核职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积分指标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

  三、本年度积分落户申报阶段为4月16日至6月14日,单位注册、个人注册和积分指标申报都在该阶段内完成,如不按时确认提交,申请人将无法获得积分。请用人单位注意掌握好时间,为申请人预留充足的时间填报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确认提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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