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 关于申报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相关问答
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和《北京市关于开展末端配送创新试点进一步加强快递末端用车、外卖用车管理工作方案》(京商电商字〔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认定工作,继续培育一批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效应的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

申报点位应符合哪些申报条件?

  1.运营主体须具有使用时效内的快递业务经营资质;

  2.以社区、院校或综合商圈等场所为主要服务对象;

  3.使用通用收发系统,联通至少3个品牌以上的快递业务;

  4.日均快递业务处理总量在500件以上;

  5.运营主体与末端业务承办合作方应已签订正式的委托服务合同等。

  申报材料经查证不实或无效的不得认定为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

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1.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申请书;

  2.试点运营主体快递业务经营资质;

  3.运营主体与末端业务承办合作方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

  4.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情况表;

  5.末端共同配送试点点位成效表等。

申报后流程是怎样?

  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对提出申请的点位实地调查,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审议通过的试点点位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的,确认为最终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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