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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 [实施日期] 2021-01-05
  5. [成文日期] 2020-12-14
  6. [发文字号] 京教财〔2020〕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8期(总第692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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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财〔2020〕22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各相关高等学校,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普通高中:

  现将《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0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81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职扩招教育投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45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北京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宏志班补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分配及下达资金。

  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管理,负责组织审核各区、各学校上报的基础数据,并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对各级各类学生资助经费的市级日常管理,对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区校予以表彰。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证工作。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组织做好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烈士子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此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由高校在政策范围内自行设定。市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博士80%,硕士50%)给予经费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

  (七)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金额予以补偿代偿。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免学费。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最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宏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奖励2000元,免交获奖当年学费。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每年3000元。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三)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四)宏志班补助。宏志中学、广渠门中学和回民中学被正式录取的宏志班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四免一补”,即免交学费、教科书费、校服费、住宿费,并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伙食补助。市财政根据在校宏志班学生人数,按照每生每年5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的宏志班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宏志班补助资金等范围及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市、区财政分担,其中市、区财政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分担。民办学校实施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执行。

  第十一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区财政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分担;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民办学校实施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执行。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承担;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免教科书费所需资金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免住宿费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民办学校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实施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执行。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下达后,市财政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并抄送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区财政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照经费隶属关系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各级各类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四条 市属公办高校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和免住宿费、宏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区属公办高校和外地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区属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区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在京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民办学校、首钢工学院资助资金;中职国家奖学金、市属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与市财政无经费隶属关系技工院校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均由市财政拨付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分别拨付给区、校、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由各区、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按照职责及时拨付。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依据中央转移支付预算数(含提前下达预计数),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拨付;民办高校、首钢工学院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以当年春季学期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部分秋季学期预算资金,下半年根据备案数据实结算;市属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根据年度在校生人数、奖励比例及学校备案数据拨付;与市财政无经费隶属关系技工院校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需求拨付,次年据实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预算管理,市、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各区各校年度决算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学生资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3月底清缴一次。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区教委、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实现归口管理,确保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区教委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生资助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到机构、专职人员、基本办公条件到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在校全日制学生20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学校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和北京市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公办普通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含研究生、本专科生和预科生)。在学生资助提取资金结余达到500万(含)以上时,学校应优先使用结余资金再按照要求进行提取。若连续两年结余规模在500万(含)以上、未进行学生资助资金提取的学校需提交专项报告至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公办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据实列支不高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各校学生资助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安排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足额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并做好寒暑假、学生毕业等特殊时段的衔接工作,确保全年发放金额达到规定的资助标准。其中中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发放实物、补助食堂等方式落实资助政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限定银行卡方式发放的,需逐级报至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批准后可转入学生银行卡、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各类奖学金需按时足额发放至学生(或监护人)的银行卡中。符合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政策要求且完成认定程序的,如未收取相关费用应直接免除,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形式发放;在完成认定程序前收取的相关费用,必须及时退还至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不得以上学年在校成绩参评本办法中的国家和北京市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区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京财文〔2010〕228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31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北京卫戍区政治部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意见的通知》(京财文〔2012〕1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征兵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教育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44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108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京教财〔2007〕34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14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和宏志班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4.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6.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附件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者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生中采取弹性学习和灵活多元教学模式培养(简称“弹性学制”)的学生,在校期间参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次数,享受助学贷款贴息政策的时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年限,原则上与基本学制学生相同,其中,国家助学金可在弹性学制培养年限内分年度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我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且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在此基础上同时考虑高校的生源结构等因素。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应确保在一等范围。二等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参照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其中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应确保在二等范围。已明确资助等级的对象范围将根据政策规定、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审核下达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高校未使用完的名额应及时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由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名额调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和备案,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备案结束后上调资助等级或新增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资助,可以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报所需资金由学校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发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经费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归垫手续。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时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高校要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函〔2019〕700号)规定,制定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案;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高职院校要结合学生实际分类,制定精准资助方案。并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高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及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高校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市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于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11月30日前在线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审批结果和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在线通过结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应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各高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成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规范学生资助档案建设和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等材料应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附 1-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略)

    1-2.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略)


附件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申请学业奖学金应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可以同时获得。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总数,结合各高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市教委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高校,各高校应将未用完的名额及时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由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名额调剂。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北京市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业奖学金由各高校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亟需学科(专业、方向)、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覆盖面(博士不超过80%、硕士不超过60%)、等级、奖励标准(可分档设定,且不得超过同阶段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和评定办法,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各高校要统筹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工作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九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高校应成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4〕78号)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高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25日前,各高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汇总,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报市教委后于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每年11月10日前,各高校将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单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实行电子化备案,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于11月30日前在线通过。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高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并及时更新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成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档案建设和管理。奖学金的申请、评审以及奖助学金资金发放等材料应分年度建档备查。


附件3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市属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3-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就读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就读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就读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就读高校报到后向相关部门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3-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原就读高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市属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就读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区和市属高校的收回资金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北京市由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教委进行资助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及时更新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 3-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略)

    3-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略)


附件4

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延寿镇;延庆区: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区: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

  边远山区范围将根据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边远山区范围若发生变化,对已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不受影响,包括因漏报错过当年申请时间的同届毕业生。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上述企业应为国有性质;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界定,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四)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单位符合本条款(一)或(二)均可申请,但应有正式编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对于中高职、专升本、本硕博连读的毕业生,按照就业时毕业学段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从学生就业或定岗的第2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4)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本人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向就业所在区教委(以下简称“区教委”)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4)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三)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就读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由高校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高校将代偿资金汇至其指定地址或账户;就读外地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均由区教委将代偿资金汇至其指定地址或账户。

  (四)高校、区教委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9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包括“二次定岗”毕业生)相关材料以及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同步将相关资助信息上报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对于漏报的毕业生,高校、区教委在学生毕业次年开始三年内向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补报,通过后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北京地区高校、区教委要分别建立与就业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其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外地普通高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就读高校、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便于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等而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代偿的原高校、区教委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区教委应在规定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或区教委,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或区教委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在规定时间通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或区教委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北京地区高校、区教委应在10月31日前将补偿代偿资金返还至毕业生指定地址或账户,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将毕业生名单及相关资助信息同步完整上报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边远山区和基层单位范围或者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发生调整时,适用调整之后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或资金的毕业生,需要补报的参照同届毕业生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区教委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区教委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地区高校、区教委要参照本细则制(修)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操作细则。

  附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略)


附件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以下简称免学费),用于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相关证件要求: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特困供养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具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申请学生所在学校向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函确认;

  (六)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七)残疾学生出具《残疾证》;

  (八)残疾人子女出具学生父母的《残疾证》和户口本;

  (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学生及重残人子女出具北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信息表;

  (十)烈士子女出具本人户口本、其直系家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烈士光荣证》;

  (十一)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户口本、出生证,如户口本、出生证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需提交户籍派出所或牺牲民警所在单位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十三)低收入农户学生出具《北京市低收入农户登记卡》;

  (十四)外地生源学生参照北京市证件提供。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采取本人(或监护人)承诺和学校核实相结合方式进行资格认定,学校应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要求,严格认定程序,确保精准资助。

  第三条 涉农专业学生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农林牧渔类专业、食品类的2个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或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0号)中有关涉农专业的规定执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及文化艺术类的戏曲表演专业。农村(含县镇)学生需要提供户口本或其他佐证材料。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上进,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七)申请免学费和助学金学生要求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者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和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上赛项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或优良等级以上;

  2.上一学年内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3.上一学年内获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

  (三)上一学年内未参加顶岗实习。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等因素,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政府奖学金按学校实行本细则学生总数的5%评定。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评定办法要科学、合理、可行,既要突出职业技能考核,又要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要求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评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分别报送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市教委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市级评审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二)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负责政府奖学金申请受理和评审。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和表现,按照《北京市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在校内对评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0日前,各区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审核、汇总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获奖学生名单,并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市属中等职业学校获奖学生名单直接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获奖学生名单在完成市级备案后生效。

  第九条 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申请和评定: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执行,最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

  (二)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学生及重残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涉农专业学生。一、二等助学金不可重复享受。

  (三)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对于未在学期内申请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可以补办,国家助学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报所需资金由学校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发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照经费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归垫手续。

  (四)学校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招生录取时,将相关申请认定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新生;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审核,按流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北京市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15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发。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系统填报工作,各区教委、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系统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同时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对财政补助经费做到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9月预测下一年度享受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用于编制下年度预算。其中与市财政无经费隶属关系的技工院校相关情况由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审核汇总,涉及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数据需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在市属高校(含公办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含贯通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按照本细则执行,资助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 享受市级财政全额保障生均拨款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设有中职学段的市属高校)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市级中职免学费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附件6

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宏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正式注册学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交获奖当年学费。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普通高中宏志班补助(以下简称宏志班补助),用于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就读宏志中学、广渠门中学和回民中学宏志班学生“四免一补”支出,即免交学费、教科书费、校服费、住宿费,并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伙食补助。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普通高中免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以下简称免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是指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等相关材料,在招生录取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新生,指导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上述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提供以下相应证件: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特困供养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具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申请学生所在学校向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函确认;

  (六)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七)残疾学生出具《残疾证》;

  (八)残疾人子女出具学生父母的《残疾证》和户口本;

  (九)烈士子女出具本人户口本、其直系家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烈士光荣证》;

  (十)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户口本、出生证,如户口本、出生证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需提交户籍派出所或牺牲民警所在单位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一)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十二)低收入农户学生出具《北京市低收入农户登记卡》。

  第三条 宏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申请宏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学业成绩优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四条 宏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全市在校学生总量,每年奖励比例约1.5%。市教委结合各区情况通过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奖励名额分配到区。宏志奖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校依据奖励对象及条件组织评审。经报名推荐、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及公示等程序,拟定初步名单,报区教委。市属普通高中按原渠道申报。

  (二)区教委对学校评审流程及上报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名单报市教委。

  (三)市教委通过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对区上报名单进行备案并实施奖励。

  第五条 宏志班补助继续执行现行做法,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四免一补”。伙食补助需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经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和住宿生免住宿费评定流程: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等相关情况,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6-1)等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将助、免学生名单及时逐级报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未在年度内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免教科书费和免住宿费的在校生,在校期间可以补办,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补报所需资金由学校使用自有资金先行发放,待财政资金到位后允许按照财政规定程序进行归垫。

  第七条 宏志奖学金在每年6月底前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普通高中资助卡,每年按10个月计发,其中毕业班学生需在学生离校前完成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九条 学校可以设立校内奖助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善于创新、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第十条 学校可以对家庭经济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6-2),经学校审定,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校内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管理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区教委备案,其中减免学费条件由学校结合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校内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由学校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财政不予负担。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教委和学校要健全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基础信息统计核实,加强宏志奖学金、宏志班补助、国家助学金及免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教委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管理,统筹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及时更新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各区财政、教委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附 6-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略)

    6-2.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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