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0-10-01
  5. [成文日期] 2020-10-09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0〕2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10-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39期(总第675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字号:        

京医保发〔2020〕2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2019年第167次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6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26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4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9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4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2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279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21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580元/年。

  二、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00元/年,区级财政补助2360元/年;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592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053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875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335元/年。

  三、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四、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五、2020年城乡居民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的,2021年集中参保期开始后不再延续疫情补缴补支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