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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解读《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0-10-10 18:00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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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二、目标任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为:老年人人均筹资标准从4480元提高到46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00元提高到340元,财政补助从4180元提高到4260元;学生儿童人均筹资标准由1910元提高到197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00元提高到325元,财政补助从1610元提高到164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人均筹资标准由2670元调整为27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520元提高到580元,财政补助从2150元提高到2210元。

  (二)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00元/年,区级财政补助2360元/年;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592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053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875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335元/年。

  (三)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四)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四、覆盖范围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其他

  2020年城乡居民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的,2021年集中参保期开始后不再延续疫情补缴补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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