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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6-10
  5. [成文日期] 2020-06-10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0〕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6-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31期(总第667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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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0〕5号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体含义

  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

  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2.签署承诺

  申请人按系统提示认真阅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附件3)后,须选择已阅知,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事项,并愿意自行承担或接受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

  3.准备材料

  申请人具备使用电子印章条件的,可以在网上签署《申请表》《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可以在“人力资源系统”提交申请后,打印《申请表》《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签字加盖印章后,可在现场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时送交,或邮寄至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4.作出决定

  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线上申请后,确认申请事项在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范围内,告知承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在0.5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不超过提交许可申请后的4个小时)内,在《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4)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录入准予许可意见,在“备注”栏录入“告知承诺”,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所在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提交《申请表》。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2.签署承诺

  申请人在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后,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事项,并愿意自行承担或接受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审批服务部门分别保存一份。

  3.作出决定

  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后,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登录“人力资源系统”查看已接收申请人的推送信息,并核实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信息是否一致。

  (2)信息一致的,将相关书面信息导入“人力资源系统”;确认申请事项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范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人力资源系统”中《审批表》的“受理人员意见”栏录入准予许可意见,在“备注”栏录入“告知承诺”;当场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信息不一致或未推送的,暂不予受理,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在完成信息推送后或主要信息修改一致时,再次提交申请。

  (三)办理要求

  1.审批标准

  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对申请人的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服务台账》等事项进行审核,不再进行事前现场核查。

  2.文书送达

  申请人选择现场领取的,应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附件5)上签字。选择邮寄的,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上记录邮寄方式,并粘贴邮寄凭证。选择电子方式送达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告知事项

  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对选择线上办理但需补送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应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当面提交或邮寄送交书面材料。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的,将被视为未履行承诺。

  4.材料归档

  审批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须将每次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材料归档,并标注许可形式为“告知承诺”。归档材料包括:《申请表》《告知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审批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

  四、承诺公示

  审批服务部门在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准予申请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公示规定,在指定官网公示经营性机构应公示的信息,并同时公示承诺事项。

  五、后续监管

  (一)履诺检查

  1.检查机关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

  2.检查时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机构,应检查其履行承诺情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经营性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公示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3.检查事项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下列事项检查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

  (1)是否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2)是否有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招聘会的,是否有不少于10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符合规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是否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经营许可资质。

  (4)是否建立了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等)及《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等)。

  4.检查要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通过各类电子文件形式进行核实的,应采取非现场方式检查。

  (2)需要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提前告知经营性机构具体时间和备查材料。检查流程参照《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有关现场核查的规定执行。

  (3)经营性机构的检查结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处理结果应归档保存。

  (二)惩戒标准

  1.经营性机构未履行承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其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

  2.经营性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撤销其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理。

  (三)惩戒信息公示和失信修复

  经营性机构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信息公示标准和公示时间以及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异议处理

  1.信用公示异议处理

  经营性机构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履诺检查异议处理

  经营性机构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与经营性机构取得联系,及时进行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五)日常监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告知承诺方式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机构纳入双随机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此项改革作为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抓手,落实落细相关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要在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公布告知承诺办理流程和文本材料,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便利;要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办事人员熟知政策和流程,耐心细致解答经营性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许可业务较多的区,可以提供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服务台账》样本供参考;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程序,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经营性机构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如出现失误或偏差,但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产生工作失误责任。

  七、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未提到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其他事宜,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9〕14号)执行。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推行职业中介活动告知承诺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沟通联系。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2.授权委托书(略)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略)

     4.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表(略)

     5.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文书材料送达回执记录单(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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