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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读《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日期:2020-06-15 17:00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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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一、主要内容

  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流如下: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可选择通过告知承诺申请。

  (二)具体内容

  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个方面:

  1.告知: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2.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后果;

  3.审批: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

  4.监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申请人线上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选择已完全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事项,并愿意自行承担或接受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人线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按约定方式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线下办理

  申请人在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办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事项,并愿意自行承担或接受违反承诺的相关惩戒措施。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完成审批,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后续监管

  (一)履诺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履诺检查。

  (二)惩戒标准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其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其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未取得许可决定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理。

  3.惩戒信息公示和失信修复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诺失信行为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标准和公示时间,以及失信修复应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异议处理

  (一)信用公示异议处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履诺检查异议处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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