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19-08-26
  5. [成文日期] 2019-08-26
  6. [发文字号] 京商贸发字〔2019〕19号
  7. [废止日期] 2022-09-28
  8. [发布日期] 2019-08-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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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贸发字〔2019〕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扎实做好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组织工作,保障促进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联系人:贸易发展处  赵晶;联系电话:55579400)


附: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实施方案

  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定于2019年11月5-10日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举办进口博览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重大举措和行动。按照进口博览会组委会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设交易团秘书处(市商务局)、五个重点领域交易分团和各区交易分团。

  为扎实做好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北京市交易团相关筹备工作,主动扩大进口,吸引更多双自主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专业行业组织到会采购,提升北京市交易团市场对接、政策宣传等配套现场活动质量和效果,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精神,现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北京市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内容

  支持北京市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给予参会人员交通和住宿补助;支持北京市交易团秘书处组织实施的供需对接、贸易促进等配套活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标准

  (一)参会单位人员交通和住宿补助

  补助标准:往返交通费用按实际选择交通方式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多2人,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程高铁补助上限为276.5元、单程飞机经济舱补助上限为680元);住宿费用按进口博览会期间(11月3日-12日)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补助1个标准间费用(住宿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750元/天,最多不超过6天)。

  (二)配套活动项目资金支持

  北京市交易团秘书处组织实施的供需对接、贸易促进等配套活动项目,在场地租赁搭建、视频制作、广告宣传及会议服务等为举办、参加进口博览会所涉及的各方面内容,按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总量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应具备条件

  (一)参会单位申报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在营业期限内的企业;

  2.在我市依法注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配套活动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北京市交易团秘书处组织实施的北京市交易团供需对接、贸易促进等配套活动项目;

  2.经进口博览会执行机构确认、登记或备案的活动项目。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1.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2.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3.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

  4.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5.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四、申请审核及拨付

  进口博览会参会单位人员交通、住宿补助及配套活动项目资金支持申请详见当年申报通知,基本审核及拨付流程如下:

  (一)资料申报审核

  1.参会单位人员交通、住宿补助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局审核;

  2.经市商务局审核通过的参会单位人员交通、住宿补助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金审核、项目评审。 

  (二)资金拨付

  对审核通过的参会单位人员交通、住宿补助项目(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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