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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1-09-02 10: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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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1、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机构设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1952年建院。

  法院现有22个部门,其中:审判业务机构19个,非审判业务机构3个。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政治处、综合办公室等部门。

  (二)人员构成情况

  行政编制598人,实有人数572人;事业编制88人,实有人数74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54533.56万元,比上年增加2432.68万元,增长4.67%。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54044.11万元,比上年增加3210.7万元,增长6.3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2302.03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6.78%;其他收入1742.08万元,占收入合计的3.22%。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47018.94万元,比上年减少3120.35万元,下降6.22%,其中:基本支出33661.1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1.59%;项目支出13357.77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8.41%。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52539.57万元,比上年增加1816.95万元,增长3.58%。主要原因: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增加了诉调对接中心和望京法庭相关建设经费。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5432.8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41554.0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1.4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6.61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46%;卫生健康支出1852.2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4.08%。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41554.0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1332.23万元,增长3.31%。其中:

  "法院"(款)2020年度决算41554.0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1332.23万元,增长3.31%。主要原因: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增加了诉调对接中心和望京法庭相关建设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2026.6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80.62万元,下降3.83%。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2020年度决算1956.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30.83万元,下降6.27%。主要原因:本年度实际招录人数比预计少。

  "抚恤"(款)2020年度决算70.2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50.21万元,增长251.05%,主要原因:本年度去世人员多。

  3、"卫生健康支出"(类)2020年度决算1852.26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95.74万元,下降9.56%。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20年度决算1852.26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95.74万元,下降9.56%。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2-6月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减半征收。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33661.17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235.67万元,比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359.85万元减少124.1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0年决算数0万元,与2020年年初预算数持平。主要原因:全市法院财物统一管理后,因公出国(境)费用安排在市高法本级。

  2.公务接待费。2020年决算数3.71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15万元减少11.29万元。主要原因:受疫情影响,减少安排公务接待活动。2020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外地法院来我院交流、调研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往来等方面。公务接待42批次,公务接待509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231.96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344.85万元减少112.8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决算数100.33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101.15万元减少0.82万元。主要原因:实际采购时车辆价格较年初预算时发生了变动,2020年购置(更新)4辆,车均购置费25.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131.63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243.7万元减少112.07万元,主要原因:厉行勤俭节约,减少了公车运维费的支出。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30.03万元,公务用车维修33.64万元,公务用车保险36.45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31.51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保有量89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48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4939.23万元,比上年减少191.04万元,减少原因:本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上半年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减少。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125.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23.9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402.0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080.0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4.65%,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749.13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2.39%。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车辆110台(实际为89台,有21台尚未完成报废手续),2370.89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8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2291.02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16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80%,涉及金额10,996.055622万元。其中,部门评价项目1个,涉及金额433.40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单位自评项目16个,涉及金额10,996.055622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的12个、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1个,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的3个。

  二、"安检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项目属性:延续

  项目总预算:433.44万元,其中:财政资金433.44万元、自有存量资金0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金额:433.40万元

  项目起止时间: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于1952年建院,现有22个部门,其中:审判业务机构19个,非审判业务机构3个。在本辖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审理辖区内刑事、民商事和行政等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项目概况

  安检工作经费项目是为了提高朝阳法院安检服务质量,确保当事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杜绝一切危险物品进入法院,尽早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庭审正常进行。结合朝阳法院实际情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委托第三方招聘75名安检服务人员。

  该项目预算资金433.44万元,实际使用433.40万元。

  2、项目绩效目标

  (1)总体目标

  确保朝阳法院12处办公场所机关安全,干警安全、参诉人员安全。

  (2)绩效指标

  产出指标:

  ①数量指标

  安检人员总数100名。

  ②质量指标

  安检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③进度指标

  支付时间2020年全年。

  ④成本指标

  未设定。

  效果指标:

  ①效益指标

  未设定。

  ②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未设定。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1、评价目的、评价对象及范围

  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增强部门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评价对象为朝阳法院安检工作经费项目,范围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

  2、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标准

  评价原则: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绩效相关的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评价方法: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等

  评价标准:计划标准

  3、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本所接到朝阳法院委托后,成立了评价小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绩效评价方案。评价实施过程中根据拟定方案,经过听取情况介绍、收集资料、实地察看、问卷调查、综合分析等程序后,与计划标准比较后,形成本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程序规范,资金到位率和执行率均为100%,实施过程符合相关规定,但绩效目标设置不完整,经综合评价,该项目得分90.25分,评价结果为"优"。得分明细:

  1、预算执行率总分10分,实得10分。

  2、产出指标总分50分,实得45.25分,扣分项目为数量指标安检人员总数目标值100名,实际值75名,扣3.75分;成本指标未设置扣1分。

  3、效果指标总分30分,实得27分,扣分明细及原因:效益指标未设置,无考核参考对象,扣3分。

  4、服务对象满意度总分10分,实得8分,扣分明细及原因:服务对象满意度未设置,无考核参考对象,抽样调查法院工作人员满意度(不含安检)满意度为94.50%,安检人员满意度为94.50%,扣2分。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1、项目决策情况

  朝阳法院因安全检查任务较重,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的规定,由安检项目小组提出申请,并经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北京高院和北京市财政局同意,决定聘用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担负安全检查任务。

  在项目招标立项过程中,由司法警察大队提出申请,报司法警察大队主管院领导,并报大额资金审查会审议通过后,再报院党组审议。

  2、项目过程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20年市财政预算安排安检工作经费433.44万元,按进度审核拨付到位433.44万元,与预算相比资金到位率为100%,按进度拨付到位率100%。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安检工作经费实际使用433.40万元,全部为安检人员的工资、绩效奖金、值班费。其中:直接支付安检员个人44.41万元,支付中军军弘安全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388.99万元。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朝阳法院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项目资金设置了辅助账目进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做到了专款专用,核算清晰完整,账务处理及时规范。

  (4)项目组织实施

  2020年5月,朝阳法院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委托第三方招聘75名安检服务人员(其中男安检服务人员40名,女安检服务人员35名)。共有四家单位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选确认中标人为:中军军弘安全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朝阳法院与中军军弘安全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检工作经费安全服务采购项目合同》,服务期限2020年6月至12月,金额433.40万元(其中支付2020年1-5月实际履行合同公司费用216.90万元)。因2020年1-5月实际履行合同的公司即为中军军弘安全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6-12月相关人员继续为法院提供安检及辅助性工作。

  3、项目产出情况

  数量指标:中军军弘安全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派出75人,与申报的目标值100人相比,完成率75%;

  质量指标:相关人员均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质量达标率100%;

  产出时效:该项目实施期为2020年全年,期间安检服务人员按规定完成安检工作,相关费用均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成本指标:申报时未设置成本指标,实际执行费用433.40万元,与预算申报金额相比,执行率为99.99%。

  4、项目效益情况

  朝阳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通过实施安检工作经费项目法院12处办公点的安检警员共检查进入法院当事人228,707人次,律师58,031人次,共计286,738人次(为2019年安检总量的24.7%),检查出限制物品77,668件(为2019年查出总量的33.2%),查获管制刀具、催泪瓦斯等违禁物品25件(为2019年查获总量的22.9%),特别是在2020年下半年随着三大诉讼场所的逐步开放,安检工作量逐步恢复,安检警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情况下,2020年9月到12月共检查当事人156,078人次,律师42,223人次,共计198,301人次,检查出限制物品54,564件,违禁物品18件。特别是接近正常工作量的12月份单月共检查当事人了7.3万人次,查获管制物品11件,其中管制刀具7件,有力保障了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项目满意度调查的50份样本汇总结果显示,安检人员对法院培训和报告支付的及时性方面满意度为99%,对安检工作经费保障法院财产、司法和诉讼参与人安全、满足维护审判秩序方面满意度为90%;朝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对安检人员的仪容仪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满意度为96%,对安检工作经费保障法院财产、司法和诉讼参与人安全、满足维护审判秩序、提升办案效率方面满意度为92%。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项目组织实施方面

  (1)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检工作经费项目长期采取外包形式,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聘用相关人员,派到法院执行安检及辅助工作,形成了比较成熟的项目日常实施与管理体系,但是法院未建立项目申报、实施、绩效目标跟踪和修正等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的监管及验收方面的资料不完整。

  (2)项目资金与项目目标不够匹配。

  该项目人均项目资金较低,安检员因工资待遇较低,专业较好的难以长期保留,导致安全检查工作水平难以再提升。

  (六)有关建议。

  1、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避免合同执行不规范造成的风险。

  2、重视对项目的绩效目标的申报,使项目资金与项目目标相匹配,科学设计绩效目标,细化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分级指标权重,建立充分、客观、合理、清晰可行的绩效指标体系。

  3、本项目评价结果为优,随着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职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的职能愈发加强,建议下一年度将此项目延续。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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