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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

日期:2021-09-02 10:00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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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第一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20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职责

  机构设置:

  根据《中央北京市房山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房办发【2002】63号)《关于调整区法院机构设置的批复》(房编办字【2010】13号)《关于区法院增设对外联络服务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0】126号)《关于区法院增设裁判文书校核工作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2010】131号)《关于区法院司法宣传科变更名称的批复》(房编办字【2011】3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22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7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档案科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49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批复》(房编办【2012】58号)《关于成立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房编办字【2012】59号)《关于同意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的函》(房编办字【2015】33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设30个部门,其中审执业务部门22个,综合部门8个。主要业务庭室有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未成年人审判庭、执行局等。为方便辖区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纠纷,我院共设置6个派出法庭:长阳法庭、城关法庭、长沟法庭、窦店法庭、河北法庭和燕山法庭。

  机构职责: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本区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工作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并对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本辖区由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

  6.负责本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领导本院群团工作。

  7.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情况。

  8.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行政编制369人,实有人数363人;事业编制25人,实有人数19人。

  二、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支总计46974.94万元,比上年减少2732.97万元,下降5.50%。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23578.10万元,比上年减少2106.07万元,下降8.20%,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949.3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7.33%;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收入合计的0.00%;其他收入628.79万元,占收入合计的2.67%。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23396.83万元,比上年减少626.91万元,下降2.61%,其中:基本支出18193.61万元,占支出合计的77.76%;项目支出5203.22万元,占支出合计的22.24%;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支出合计的0.00%。

  三、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45757.52万元,比上年减少2411.11万元,下降5.01%。主要原因:1.落实"过紧日子"政策,压缩一般性支出2.根据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808.2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公共安全支出20635.66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90.47%;教育支出12.0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4.2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12%;卫生健康支出766.2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36%。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20年度决算20635.66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480.22万元,增长2.38%。其中:

  "法院"2020年度决算20635.66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480.22万元,增长2.38%。主要原因:年中有追加诉调对接中心场地租金。

  2、"教育支出"2020年度决算12.07万元,与2020年年初预算持平。其中:

  "进修及培训"2020年度决算12.07万元,与2020年年初预算持平。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20年度决算1394.2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9.46万元,下降1.38%。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2020年度决算1361.2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27.30万元,下降1.75%。主要原因:实际招录人数较预期人数减少。

  "抚恤"2019年度决算33.0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13.00万元,增长65.00%。主要原因:本年度去世两名干警。

  4、"卫生健康支出"2020年度决算766.2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301.76万元,下降28.25%。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020年度决算766.2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301.76万元,下降28.25%。主要原因:疫情期间,社保费用有所减免。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18193.61万元,使用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00万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0.00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20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三公"经费包括本部门所属1个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0个事业单位。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135.04万元,比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266.39万元减少131.3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20年决算数0.00万元,与2020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持平。主要原因:法院财物上划市级统管后,因公出国(境)费用统一安排在市高法。

  2.公务接待费。2020年决算数0.0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5.49万元减少5.49万元。主要原因:疫情原因,减少接待工作。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135.0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260.94万元减少125.9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0年决算数75.34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79.50万元减少4.16万元。主要原因:车价较预算时有所降低,2020年购置2辆,车均购置费37.6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0年决算数59.70万元,比2020年年初预算数181.40万元减少121.70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原则,减少加油卡支出。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公务用车加油0.0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35.09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4.04万元,公务用车其他支出10.57万元。2020年公务用车保有量60辆,车均运行维护费0.99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2561.74万元,比上年增加94.62万元,增加原因:因诉调对接中心的建设,办公面积有所增加。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80.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2.8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777.74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74.2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0.99%,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34.6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5.29%。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车辆60台,1119.42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23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1台(套)。

  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决算777.74万元。

  六、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5."法院"经费:为保障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运行,用于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支出,审判业务用房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支出,以及相关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运行管理支出等,包括办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司法邮寄费、法律宣传费、诉讼服务、专用的设备购置和维修、审判业务用房和人民法庭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审判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四部分 2020年度部门绩效评价情况

  一、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2020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了绩效评价,评价项目9个,占部门项目总数的52.94%,涉及金额3724.48万元。其中,部门评价项目9个,涉及金额3724.48万元,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的4个、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的5个、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的0个、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0个。

  二、审判法庭租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基本情况;

  由于房山法院现有审判大楼用房紧迫,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使用需求,房山法院从2016年7月开始租用了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清雅小区1#公建楼、2#公建楼和琉璃河镇京保公路东侧(原琉璃河老政府楼)作为长阳法庭、房山法院执行局窦店法庭在办公及处理执行案件。审判用房租金年初预算金额541.18万元。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评价目的。

  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总体评价要求,通过开展绩效评价,分析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剖析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单位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

  2.绩效评价原则。

  评价工作组本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相关的原则,通过现场及非现场方式进行资料收集、审核,采用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因素分析法、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等分析方法,对项目决策、项目过程、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实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梳理问题,分析成因,找出症结,提出建议。

  3.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2020年5月初,房山法院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工作组围绕项目特点和绩效评价重点进行内部研讨,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要求收集相应资料。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1.项目产出情况。

  (1).项目经济性分析

  房山法院在执行项目预算时能够将项目成本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项目预算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房山法院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挤占、挪用、虚列支出、无预算支出和其他资金损失浪费的现象。项目实施的经济性较好。

  (2).项目效率性分析

  项目的实施进度:

  房山法院审判区租金项目通过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租金,整体执行进度控制的较好。

  项目完成质量:

  房山法院租赁审判业务用房满足了正常工作需要,解决了审判法庭的办公需求,提高了法官办案效率,案件审判服务工作得以正常有序执行,项目完成质量较好。

  2.项目效益情况。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项目预期总体目标为全面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方便辖区当事人,房山法院租用长阳、窦店两地办公用房用做审判法庭,为房山法院审判服务提供稳定场所,保障了审判服务有序开展。

  (2)项目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该项目的实施,解决了办公用房需求,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方便辖区当事人,提升了房山法院的社会影响力。

  (3)项目可持续影响

  审判区租金项目是一项长期性、延续性项目。通过实施该项目为法庭审判服务提供了持续、稳定场所,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方便辖区当事人,使审判工作持续高效运转。

  (4)服务对象满意度

  评价工作组向房山法院辖区当事人满意度下发了《满意度调查表》,对项目预期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显示,辖区当事人满意度达82%,整体达到绩效目标。

  项目总体评价88.50分。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1.项目决策情况。

  依据房山法院现有相关规章制度,审判区租金项目由房山法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根据预算批复和项目计划做好相关房屋租赁工作。该项目组织机构健全,组织分工明确。但评价过程中发现,窦店法庭的租赁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中未注明续签条款,不利于维护租用方的权利,合同内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充分说明。

  2.项目过程情况。

  根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房山法院由办公室和财务科统一管理该项目支出。根据市财政相关规定,房山法院制定并完善了该项目的预算批复和项目执行计划,并做好管控工作。财务科负责项目监督把关,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逐级把关核签的监督制约流程,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和使用。

  (五)存在的问题。

  绩效目标细化程度不高,绩效体系设置方面特色不突出。

  (六)有关建议。

  无。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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