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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銀行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財政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5-05
  6. [發文字號] 京經信發〔2022〕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5-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25期(總第757期)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及擔保費用補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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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經信發〔2022〕3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幫扶作用,降低在京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5部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及擔保費用補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對符合條件的、在貸款服務中心現場登記的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首次貸款”認定標準參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貼息或擔保費用補助支援,其中,對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餐飲、零售、旅遊、民航、公路鐵路運輸等行業中小微企業,按照京政辦發〔2022〕14號要求,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貸款服務中心現場登記、簽訂合同並放款的“首次貸款”業務,貼息比例為40%。

  現將《實施細則》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5月5日  


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及擔保費用補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首次貸款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貼息資金及擔保費用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中小資金預算管理,資金髮放主體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三條 貼息資金及擔保費用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於註冊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業在貸款服務中心現場辦理的首次貸款業務(以下簡稱“首貸業務”)。

  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劃型標準執行。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不在本細則支援範圍。

  本細則所稱的“首次貸款”是指企業首次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判定標準為該企業此筆貸款發放時,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企業徵信報告中“中長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條目記錄均顯示為零。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股東以個人名義所發生的貸款業務,房地産公司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和非生産經營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貸款,均不納入本細則所稱的首次貸款範圍。

  第五條 首貸戶可從貸款貼息和擔保費用補助兩種方式擇一享受。已獲得其他同類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首貸業務,不再予以支援。

  第六條 本細則適用的貸款業務為2021年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且于2022年1月1日以後實際放款的貸款業務;及2022年1月1日以後,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並實際放款的貸款業務。單筆貸款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含)。

第三章 貼息要求

  第七條 貼息標準。按照企業實際獲得貸款産生利息的2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或展期期間支付的利息不予貼息。市政府批准的、對特定行業或特定階段的其他規定,按市政府要求執行。

  第八條 貼息方式。按照先付後貼、按季撥付的原則,每季度按實付利息給予企業貼息資金。

  第九條 貼息辦理流程。企業需在貸款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登記,簽訂《承諾書》(附件1-1)、《告知書》(附件1-2)、《授權書》(附件1-3),選擇入駐意向銀行和首貸補貼方式,由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將相關資訊推送給入駐意向銀行。入駐銀行完成貸款審批後,通過金融綜合服務網向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反饋授信結果,完成首貸放款後,入駐銀行應將符合貼息條件且已授權的企業相關資訊經分行審核確認後,通過金融綜合服務網提交至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名稱、借款合同編號、企業劃型、是否是首次貸款,以及貸款金額、付息方式、貸款利率、貸款利息(季度實付利息)、貸款起止日期、企業賬戶資訊等。

  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入駐銀行應篩選出上季度符合貼息條件且已獲得授權的貸款業務,形成首貸付息業務匯總表(附件1-4),加蓋公章後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各銀行的首貸付息業務匯總表後,對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名稱和貼息金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出具撥款通知單,將貼息資金撥付至企業在貸款銀行的貸款賬戶,並將資金撥付情況錄入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

  貸款服務中心通知企業查收財政資金到賬資訊,並告知企業,如需撥款通知單,可到綜合窗口領取。綜合窗口向補助企業提供補助資訊查詢服務。

  第十條 時限要求。入駐銀行應在貸款放款後一季度內,及時進行資訊填報、審核,業務資訊篩選、匯總和表格報送,對於延遲一季度以上(不含)報送的業務,不納入本實施細則貼息範圍。

第四章 擔保費用補助要求

  第十一條 擔保費用補助標準。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貸款業務,對貸款企業按照貸款額和實際擔保期限給予年化1%的貸款擔保費用補助,對於擔保費率低於年化1%的,按照實際執行的擔保費率予以補助,最長貸款擔保費用補助期限為一年。

  第十二條 擔保費用補助方式。首貸擔保補助在首貸放款滿一年或首貸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還款的情況下,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標準進行測算,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十三條 企業需在貸款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登記,簽訂《承諾書》(附件1-1)、《告知書》(附件1-2)、《授權書》(附件1-3),選擇入駐意向銀行、入駐意向擔保機構和首貸補貼方式,由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將相關資訊推送給入駐意向銀行和入駐意向擔保機構。入駐銀行完成貸款審批後,通過金融綜合服務網向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反饋授信結果。完成首貸放款後,入駐銀行應將符合擔保費用補助條件且已授權的企業相關資訊經分行審核確認後,通過金融綜合服務網提交至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編號、企業劃型、是否是首次貸款,以及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起止日期、企業賬戶資訊等。同時,入駐銀行將企業名稱、借款合同編號、貸款起止日期推送給對應入駐擔保機構,由入駐擔保機構將委託保證合同編號、擔保費率、擔保時限、擔保費等資訊補充完善,提交至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

  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入駐銀行將上季度符合補助條件的、首貸放款滿一年或首貸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還款的貸款業務形成匯總表(附件1-5),加蓋公章後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同時,將上述業務名單推送至對應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補充實付擔保費用後,形成首貸擔保費用付費匯總表(附件1-6),加蓋公章後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收到首貸擔保費用付費匯總表後,對符合擔保費用補助條件的企業名稱和擔保費用補助金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出具撥款通知單,將擔保費用補助資金撥付至企業在貸款銀行的貸款賬戶,並將資金撥付情況錄入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

  貸款服務中心通知企業查收財政資金到賬資訊,並告知企業,如需撥款通知單,可到綜合窗口領取。綜合窗口向補助企業提供補助資訊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時限要求。入駐銀行應在貸款放款後2個月內、擔保機構在貸款放款滿一年後的一季度內,或貸款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還款後的一季度內、及時進行資訊填報、審核,業務資訊篩選、匯總和表格報送,對於延遲一季度以上(不含)報送的業務,不納入本實施細則補助範圍。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部門分工。首貸貼息和擔保補助工作相關部門分工如下: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資金預算執行和申請,制定抽查核驗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向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錄入財政資金撥付資訊,配合開展貸款服務中心政策宣傳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資金預算安排,用於首次貸款中小微企業的貸款貼息和擔保費用補助等相關工作。

  市政務服務局負責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建設、功能改造與運維,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入駐金融機構開設賬戶,保障綜合窗口服務能力,對貸款服務中心開展政策宣傳,與北京銀保監局開展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與金融綜合服務網對接等相關工作。

  市金融監管局負責引導融資擔保機構加大首貸服務力度,對入駐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督促入駐融資擔保公司及時準確填報業務資訊,協助開展抽查核驗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提供駐場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並做好輪值安排,加強貸款服務中心政策宣傳等相關工作。

  北京銀保監局負責牽頭開展首貸戶拓展工作,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首貸服務力度並積極向貸款服務中心引流,對入駐銀行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督促入駐銀行及時準確填報中小微企業貸款還款資訊,協助開展抽查核驗工作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與市政務服務局開展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與金融綜合服務網對接工作,配合開展貸款服務中心政策宣傳等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預算和監督管理。預算管理辦法和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按照北京市支援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檢查制度。駐場金融機構簽訂承諾書(附件1-7)、誠信履諾告知書(附件1-8)。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北京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負責,北京融資擔保基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配合,每季度抽取部分貸款和擔保業務的合同與憑證,對企業貸款、放款還款、付息付費等資訊與匯總表資訊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對核查發現的,金融機構填報數據延遲、缺漏等情況,由北京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問題通報;對金融機構出現報送不實資訊等行為,被認定為違諾失信行為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把有關資訊報送給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計入其信用記錄;對申報中存在虛報、騙取、挪用、賄賂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由金融機構配合追繳所涉財政資金,退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賬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2022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佈之日、未在貸款服務中心現場登記的首貸業務,企業完成在貸款服務中心現場的補充登記後,納入本細則支援範圍。2021年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且于2022年1月1日以後實際放款的、在貸款服務中心現場登記的首貸業務,按本細則第三章、第四章要求,在貸款服務中心綜合受理平臺完善資訊並按時報送匯總表後,納入本細則支援範圍。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注:附件請登錄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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