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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21-10-01
  5. [成文日期] 2021-09-08
  6. [發文字號] 京財科文〔2021〕182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9-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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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科文〔2021〕1822號

市屬各單位(各總公司、集團公司,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各區財政局、科委:

  為規範並加強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發〔2019〕1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促進科技事業發展,依據北京市市級支出預算要求及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市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特製定《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代章)    

2021年9月8日  


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並加強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以下簡稱“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發〔2019〕1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促進科技事業發展,依據北京市市級支出預算要求及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市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課題)指為落實國家方針政策,圍繞北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求,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研究確定並通過公開競爭、定向委託等方式組織安排的法人單位承擔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研究與開發等各類科研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等科研項目(課題)。

  本辦法規範在北京地區註冊的法人單位承擔項目(課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境外法人單位承擔並實行項目制管理的科技創新項目,另行制定經費管理制度。

  項目(課題)經費來源於市級財政資金。事業單位履行本職工作的經費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工作任務類經費不在該範圍之內。

  第三條 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重點工作和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求,確定項目(課題)經費重點支援方向。

  (二)遵循規律,分類支援。遵循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規律,實行分類管理,創新財政科技經費支援方式。

  (三)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堅持“放、管、服”相結合,明確承擔單位資金管理的法人責任,提高管理服務水準;發揮市場對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建立符合科研規律的項目(課題)經費分配、績效評價機制,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增強科技創新活力和動力。

  (四)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項目(課題)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五)公正公開,追蹤問效。強化資金管理信息公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又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的績效考評機制,推行面向目標和結果的問效機制。

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四條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需求、本市科技發展規劃及財政預算編制要求,負責審核並批復年度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會同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制定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審批項目(課題)重大預算調整。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財政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根據市委、市政府戰略部署,制定年度項目(課題)經費的支援方向,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負責組織承擔單位編報項目(課題)經費的預算及決算,組織或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課題)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二合一”論證。根據市財政局預算批復,按項目(課題)進度撥付經費。負責審批項目(課題)重大預算調整。組織項目(課題)經費自查、經費審計和績效管理。對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展信用評價管理等工作。負責監督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監督檢查。減少科研項目實施週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對實施週期3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六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主要職責:

  負責建立符合項目(課題)特點的經費內部監管機制,保證經費使用的規範性、合理性、有效性。負責組織承擔單位落實市財政科技經費以外其他渠道資金及相關配套條件。負責組織承擔單位編報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按規定程式匯總審核經費預算和決算,並報送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協助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監督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對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按規定程式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及市財政局審批。負責組織承擔單位對項目(課題)經費使用情況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開展對項目(課題)的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有關財務文件的歸檔保存。

  第七條 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承擔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自我約束,自我規範,接住管好”的原則,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切實履行在項目(課題)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經費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完善單位內控制度。制定或完善與項目(課題)經費管理有關的預算、支出、報銷等財務規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績效支出使用和分配製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三)負責編制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按照項目(課題)有關匹配資金的約定,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

  (四)負責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結余資金使用、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在單位內部主動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研究成果、結余資金等,並接受內部監督。

  (六)配合進行項目(課題)經費審計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七)負責有關財務文件的歸檔保存。

第三章 經費的支援方式及支出範圍

  第八條 項目(課題)經費採取事前直接補助方式,對項目(課題)所需成本,在開展前直接給予部分或全部補助。探索開展後補助、股權投資、風險補償金、貸款貼息等其他支援方式。具體支援方式、支出範圍及標準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結合科技創新活動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項目(課題)組織過程中予以明確。本辦法適用於事前直接補助的科研項目(課題)經費管理。納入“包乾制”改革試點的科研項目,依據相應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 項目(課題)的支出範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

  第十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預算。

  (一)設備費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計算類儀器設備、軟體工具;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業務費是指為完成項目(課題)目標所需購置低值易耗品費用和消耗性費用等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諮詢、其他等方面支出。具體內容可包括:

  1.材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2.測試化驗加工支出主要用於由於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委託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製作等所支付的費用。

  3.燃料動力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作發生的可以單獨測算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4.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5.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産權事務支出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資料購買及印刷、文獻檢索、專業通信、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6.諮詢支出主要用於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7.其他支出主要用於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業務費支出。

  (三)勞務費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課題)組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課題)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列支。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績效支出及管理費用。績效支出是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管理費用主要包括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等消耗,以及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等。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原則

  1.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編制嚴格遵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和任務完成的可行性原則。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開展預算編制,無需提供過細的測算依據。

  2.項目(課題)經費預算編制時需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來源預算指用於同一項目(課題)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市級財政科技經費、單位自籌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支出範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

  3.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課題),應當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4.項目(課題)經費預算應當由項目(課題)負責人、科研財務助理與承擔單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編制。

  (二)明細預算編制和使用要求

  1.設備費: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儀器設備購置支出。對使用市級財政科技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本市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臺建設、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用的相關規定,履行查重評議程式。承擔單位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涉及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承擔單位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2.業務費:

  承擔單位為完成項目(課題)的任務目標,列支的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支出不納入“三公”經費、機關運作經費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出臺科研類差旅、會議支出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支出範圍、標準。

  落實中央關於破除科技評價“唯論文”不良導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學術期刊“黑名單”或預警名單上發表論文的支出。

  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制定諮詢支出管理辦法和開支標準,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3.勞務費:

  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建立勞務費分配製度。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

  4.間接費用:

  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課題)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後的30%核定。對數學、物理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具體間接費用核定比例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在項目(課題)組織過程中予以明確。

  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規範使用間接費用。間接費用的使用應向項目(課題)組內部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承擔單位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不得截留、挪用、擠佔。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課題)研究中的實際貢獻掛鉤,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績效支出的使用範圍和標準應在單位內部公示。

  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承擔單位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費繳納基數。

  第十三條 預算評審與方案論證

  項目(課題)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論證“合二為一”,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組織科技、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堅持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重點對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經濟合理性等進行論證。專家組必須出具單獨的經費預算評審意見,保證其相對獨立性。

  項目(課題)應按要求參加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論證,屬下列範圍之一的項目(課題)可不參加:

  (一)政策法規已明確補助標準、範圍等定額方式,已制定相關經費管理辦法,並經市級財政部門審查通過的項目。

  (二)按有關規定其他可不參加預算評審及論證的項目。

  第十四條 預算審批及撥付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批復後按進度撥付。對實施“里程碑”式管理的項目(課題),完成關鍵節點績效目標後撥付下一階段款項。

  第十五條 經費使用管理

  (一)經費核算

  1.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和內控制度,以及項目(課題)財務管理制度,由專職的財務人員負責項目(課題)經費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工作。

  2.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對不同來源的項目(課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即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統括之下,按照規定的項目(課題)支出範圍設置明細科目,按開支範圍與標準執行,並進行會計核算。

  (二)資金結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課題)所發生的差旅/會議/國際合作交流、材料和測試化驗加工等支出,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

  (三)除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外,涉及政府採購事項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承擔單位使用財政資金採購北京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均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四)承擔單位使用市級財政科技經費購置(試製)的固定資産屬國有資産,原則上由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其處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科技經費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科技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實施開放共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五)承擔單位應當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金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嚴禁使用項目(課題)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其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承擔單位可實行包乾制。承擔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

  (七)承擔單位應加強財務數據的電子化建設,推動科研經費報銷的數字化、無紙化。

  (八)項目(課題)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分為年度決算和總決算。

  (九)企業承擔項目(課題)取得財政性資金的稅務處理,參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預算調整

  (一)項目(課題)總預算調整、項目(課題)主要承擔單位變更屬於重大預算調整,應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及市財政局批准。

  (二)在項目(課題)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和調整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每年年底或驗收(結題)時通過科技項目管理資訊系統備案。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據實核準設備費調整。

  第十七條 結轉、結余資金管理

  項目(課題)經費中市級財政科技經費結轉、結余資金,視不同情況執行:

  (一)項目(課題)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二)結余資金使用與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掛鉤。對於按要求完成項目(課題)目標並通過驗收的,結余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承擔單位應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結余資金使用進度。結余資金情況作為項目(課題)驗收情況資訊向社會主動公開,接受單位內部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經費監督管理與處理原則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項目(課題)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擠佔、挪用項目(課題)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課題)經費。

  (五)未獲批准擅自變更項目(課題)承擔主體。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訊,虛列支出。

  (七)虛假承諾配套資金。

  (八)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九)發生設備購置、租賃,測試、化驗、加工,對外合作等事項未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十)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十一)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

  出現上述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將採取暫停項目(課題)撥款、終止項目(課題)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課題)資金、取消項目(課題)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課題)申報資格等措施。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課題)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對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關聯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中的問題,按照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記錄。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記入相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信用記錄作為項目(課題)立項及科技經費安排、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諮詢專家遴選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本市頒布新規定,按“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強化承擔單位法人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及時制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快清理修訂與本辦法不符的內部規定或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北京市科技計劃(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財科文〔2016〕2861號)同時廢止。2021年10月1日前驗收(結題)的項目(課題)原則上不適用本辦法;2021年10月1日後驗收(結題)的項目(課題)可適用本辦法;2021年10月1日及以後年度立項的項目(課題)均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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