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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

日期:2021-09-23 11:05    來源: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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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聯合修訂併發布了《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經費管理辦法》)。

  日前,市財政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從修訂背景、主要內容、主要亮點、推進落實四個方面對《經費管理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修訂背景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領域的“放管服”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和經費使用權,讓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從繁瑣、不必要的體制機制束縛中解放出來。李克強總理指出,要持之以恒打破束縛科技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深化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和評審程式,合理下放預算調劑、經費支出標準確定、橫向經費管理等許可權。提高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比例,特別是理論數學和物理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要有明顯提高。完善績效支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管理辦法。

  近年來,在中央精神的指導下,北京市先後印發了《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2016〕36號,簡稱“28條”)、《關於新時代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發〔2019〕18號,簡稱“科創30條”)等重要文件,並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管理辦法,積極探索科研經費管理改革,受到廣大創新主體和科研人員的普遍歡迎,本市科研經費管理改革力度始終走在全國前列,獲得中央的充分肯定。

  為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品質科技成果、實現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做出更大貢獻,2021年8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在充分調研北京等地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的基礎上,發佈了《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在“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改進結余資金管理”“優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做出了進一步改革部署,揭開了新一輪科研經費管理改革的序幕。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於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市財政局聯合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聚焦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關切的突出問題,重新修訂和發佈《經費管理辦法》,在全國率先實現“32號文”改革措施落地。

  二、主要內容

  《經費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職責與許可權、經費的支援方式及支出範圍、經費管理、經費監督管理與處理原則、附則共六章23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使用範圍和支援對象。《經費管理辦法》適用於北京地區法人單位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課題)。項目(課題)經費來源於市級財政資金,通過事前直接補助方式支援。

  二是明確了資金管理職責及分工。明確市財政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三是明確支援方式與支出範圍。項目(課題)經費採取事前直接補助方式,並明確項目(課題)經費的支出範圍,直接費用包含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個科目,並對各科目支出內容舉例説明。

  四是明確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要求。明確了包括預算編制,各項科目經費使用要求,預算評審與方案論證,預算審批與管理,經費核算、結算、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經費報銷、決算等經費管理要求,並對預算調劑和結余資金使用做出了新的規定。

  五是明確了經費監督管理與處理原則。提出了11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負面清單”,以及對經費管理和使用中出現問題的處理方式。

  六是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期限和與其他政策銜接的原則。

  三、主要亮點

  《經費管理辦法》在延續原辦法取消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與實施方案論證“合二為一”;強化項目經費績效激勵,績效支出不受工資總額限制;下放科研類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管理許可權,相關經費不納入“三公”統計範圍;下放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權,承擔單位可自行選擇儀器設備評審專家;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勞務費不受比例限制等改革措施之外,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又提出了9項新的改革措施。

  (一)進一步合併精簡直接費用預算科目

  《經費管理辦法》將直接費用預算科目由原10項精簡合併為3項,直接費用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預算。其中:

  設備費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計算類儀器設備、軟體工具;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業務費是指為完成項目(課題)目標所需購置低值易耗品費用和消耗性費用等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材料、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檔案/出版/文獻/資訊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諮詢、其他等方面支出。

  勞務費主要用於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課題)組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的勞務性費用。

  《經費管理辦法》對各科目主要支出內容進行舉例説明,幫助科研人員更好地理解經費支出範圍,引導科研人員合理地編制預算,加強了與原辦法的銜接;同時,科研人員在編制預算時,不受支出內容舉例的限制,舉例之外的必要支出需求也可在申請預算時據實單獨列示。科研人員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開展預算編制,無需提供過細測算依據。

  (二)擴大勞務費和設備費支出範圍

  《經費管理辦法》針對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迫切需求,對勞務費和設備費支出範圍進行了擴展,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將科研財務助理支出納入勞務費。

  二是將住房公積金納入勞務費支出範圍,項目組(課題)組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都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三是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三)進一步分類提高間接費用比例

  為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間接費用比例由原來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不含設備試製、改制、租賃支出)後的20%提高到30%,對數學、物理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與“32號文”相比,《經費管理辦法》不按照項目總金額分檔核定,不僅比原標準明顯提高,也比中央政策有所突破。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間接費用,可全部用於績效支出。

  (四)優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

  為滿足科研活動現實需求,縮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週期,《經費管理辦法》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取特殊管理政策,承擔單位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經費管理辦法》還要求涉及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將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至項目負責人

  針對科研活動不確定性特點,原辦法設備費和間接費不予調增,允許部分科目間調劑的基礎上,《經費管理辦法》進一步下放了項目預算調劑權,允許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和調整全部科目的經費支出,每年年底或驗收(結題)時通過科技項目管理資訊系統備案。一方面,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科研需要調增設備費預算,並允許其將間接費用在核定比例範圍內調增;另一方面,為避免盲目購置、重復購置科研儀器設備現象,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據實核準設備費調整,體現了“放”與“管”的結合。

  (六)進一步解決科研經費報銷繁瑣問題

  《經費管理辦法》聚焦科研人員普遍反映的報銷問題,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規定: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承擔單位可實行包乾制,切實解決科研人員“找票”“貼票”等問題。《經費管理辦法》還要求承擔單位應加強財務數據的電子化建設,推動科研經費報銷的數字化、無紙化,讓科研人員少跑腿,讓數字資訊多跑路。

  (七)取消結余資金使用時限

  為鼓勵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按照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經費,避免突擊花錢,造成財政資金浪費,《經費管理辦法》進一步放寬結余資金管理,對按要求完成項目(課題)目標通過驗收的,並且其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留歸單位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不再限定兩年期限。同時,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避免沉澱,要求承擔單位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結余資金使用進度。此外,在落實“32號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結余資金情況作為項目(課題)驗收情況資訊向社會主動公開,接受單位內部和社會監督,通過建立監督機制,確保結余資金合理、規範使用。

  (八)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

  《經費管理辦法》要求承擔單位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全面配備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九)強化政策銜接

  《經費管理辦法》于2021年10月1日實施。為實現新舊辦法無縫銜接,順暢運作,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2021年10月1日以前驗收的項目(課題),項目執行期已經結束,相關經費管理和支出按照原辦法執行,不再作調整。

  2021年10月1日新辦法發佈後,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由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後,確定是否執行新辦法。涉及需項目管理部門同意的事項,履行相關程式後執行。

  2022年1月1日後新立項的項目,均按照新辦法執行。

  此外,《經費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本市頒布新規定,按“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避免因《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滯後,導致“放管服”措施難以落地。

  四、推進落實

  為貫徹落實《經費管理辦法》,下一步,市財政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將進一步提高管理服務水準,從以下三個方面推進工作: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制定《經費管理辦法》宣傳方案,製作政策解讀文件、“一圖讀懂”等宣傳材料,通過召開媒體溝通座談會、微信平臺、政策宣講等多種形式宣傳《經費管理辦法》,確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承擔單位相關人員充分了解政策。開展“走基層、送政策、話創新”系列活動,通過領導走基層、處室下一線等方式,直接面對廣大科研人員、審計人員等開展交流座談。

  二是強化法人主體責任。通過修訂《經費管理辦法》,政府部門從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科研人員普遍需求出發,充分下放了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許可權。而這些權利能否最終惠及科研人員,關鍵在於強化承擔單位法人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經費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活動需要,制定完善內控制度與財務規章制度、績效支出使用和分配製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結余資金使用制度、科研類差旅/會議支出管理制度、諮詢支出管理制度、間接費用管理制度等7個方面管理制度,加快清理修訂與《經費管理辦法》不符的內部規定或辦法,使各項權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實增強科研人員的獲得感。

  三是各領域加強與《經費管理辦法》政策協調。參照《經費管理辦法》主要改革措施,相關項目、經費主管部門啟動本市高校、醫療衛生、農業科技、市屬院所和社科領域科研項目經費制度落實工作,保障科研經費管理各項改革措施在本市各領域全面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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