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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7-3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7-3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冬奧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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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統稱冬奧會)將在北京市、河北省張家口市舉辦。為了保障冬奧會籌備和舉辦工作順利進行,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在冬奧會籌備、舉辦期間及延後期限內,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按照必要、適度、精準的原則,通過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佈決定的形式,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道路交通等方面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決定制定的政府規章或者發佈的決定,依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冬奧會閉幕之日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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