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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4. [實施日期] 2021-07-08
  5. [成文日期] 2021-07-06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21〕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7-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1年 第34期(總第718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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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21〕2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委《關於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9號)文件精神,持續提升營商環境,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就業局勢總體穩定,對不裁員、少裁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失業保險費返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適用範圍

  在本市參保的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申請條件

  1.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申請失業保險費返還時應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2.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3.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用人單位的裁員率放寬至不高於20%。

  裁員率=1-(上年度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年度自然減員人數)/上年度首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本通知自然減員人數指職工退休、死亡的人數。關聯單位之間職工崗位調整的人數不計入裁員率。

  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補繳欠費。

  (三)返還比例

  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返還失業保險費,其中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提高到60%。

  (四)資金使用

  失業保險費返還資金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返還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五)實施條件

  本市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六)失業保險費返還的申請條件、返還比例等,以後年度如有變化,將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佈相關資訊。

  二、經辦流程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經辦服務模式,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訊系統比對校驗,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辦事-失業保險費返還)公示符合年度失業保險費返還條件的用人單位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享受2020年度失業保險費返還的用人單位名單,于本《通知》印發10個工作日內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予以公示。

  (二)公示後無異議的,返還資金于次月發放至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資訊系統中登記的銀行賬戶。

  (三)對公示有異議的下列用人單位,可于當年12月31日前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提出復核申請。由相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並出具復核報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已移出的;

  2.符合適用範圍但未被識別的;

  3.關聯單位之間職工崗位調整導致裁員率不符合要求的;

  4.認為本單位符合條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單的。

  不具備線上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向社會保險參保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通過行業代辦參保的用人單位可向工商註冊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四)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不納入“免申即享”範圍,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提交申請。勞務派遣企業享受失業保險費返還涉及派遣用工的,應得到實際用工單位確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對不裁員、少裁員的用人單位返還失業保險費,有利於強化激勵,引導支援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要充分認識失業保險費返還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抓好工作落實。

  (二)優化經辦服務。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強化資訊共用,提高經辦服務品質和效率,不斷優化“系統自動審核,單位免申即享”的服務模式,力爭做到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應享盡享。

  (三)嚴格監督管理。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強化失業保險費返還數據篩查、人工復核、資金撥付等環節和過程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監督管理,公示篩查結果,暢通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溝通協調。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審慎甄別資格,提高單位認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嚴防冒領、騙取現象,給予用人單位有效指導,跟蹤解決遇到的問題,並將特殊問題及時上報。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渠道宣傳政策,加強輿論引導,擴大政策知曉度,使用人單位及時了解政策內容,知悉辦理程式,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四、其他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關於失業保險穩定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9〕68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3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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