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2-20
  5. [成文日期] 2021-02-12
  6. [發文字號] 京政服函〔202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收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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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服函〔2021〕2號

市級各有關部門、市屬單位,各區政務服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收入收繳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20〕254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收費工作的通知》(京財稅〔2021〕229號)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收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訊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辦函〔2020〕109號文件執行。

  二、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資訊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資訊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説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

  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三、資訊處理費屬於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原則上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系統收繳,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收費工作的通知》(京財稅〔2021〕229號)及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請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國辦函〔2020〕109號文件精神和非稅收入收繳系統要求,切實做好資訊處理費收繳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等方式提供政府資訊。執收單位要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向社會公佈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依據文件等。資訊處理費收取情況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收費通知單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2021年2月12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收費通知單

              

  您好。本機關於       日收到您(貴單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              ,共計  件(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共計  頁)。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信息公開資訊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規定,本次申請按件計收(按量計收)計算,您需繳納資訊處理費   元。

  繳費方式:1.銀行櫃檯(僅限北京市內);2.線上繳費。

  請您(貴單位)在收到本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衷心感謝對我們工作的理解與支援。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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